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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行政复议直接变更?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不经行政复议可否直接诉讼?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种:
    1.治安处罚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3.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4.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5.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6.价格处罚案件(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7.审计决定案件(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直接驳回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想知道关于怎样变更行政复议请求?规定是什么?
    (1)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7)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渠道时,必须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当事人仍有不同意见,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下,当事人不经过申请行政复议的环节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允许的。
    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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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0: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