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继承人的顺序子女 |
释义 | 房产子女的继承顺序应当为第一顺位。自然人在死后后,房产应当由继承人继承的,其中子女是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在房产继承的过程中,应当位于第一顺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房产时,应当是共同继承的,子女对房产共同拥有所有权,继承人可以对房产达成分割协议的,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一、没有遗嘱应该怎么样继承房产? 没有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房产。继承开始后,自然人生前未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房产,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房产后,可以对房产达成分割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应当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房产,在继承房产后,有多个继承人的,继承人应当对房产达成分割协议。 二、没有遗嘱如何继承 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遗产,遗产的份额可以由继承人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应当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遗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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