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房抵债的借条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一、房屋抵押合同签署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以财务作为抵押向债权人抵押担保而签订的合同,也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用来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规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抵押不生效。对于法律未明确要求登记的,则不经登记合同也能成立。 二、抵押物未登记如何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清偿: 1、抵押合同都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总的来说就是,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优先受偿,未登记的被视为是一般的债权债务,按债权比例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