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项申办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市民政局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解除收养登记; 3.县区民政局办理中国公民解除收养登记; 4.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必须在南阳市二区十县和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6.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办理手续: 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2.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3.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4.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办事处理流程: 1.政策咨询; 2.提交证件、证明; 3.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4.审查; 5.收回《收养证 6.发给《解除收养证。 服务办理时限:收养登记机关受理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回《收养证,发给《解除收养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