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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
释义
    劳动仲裁证人证言需要写明的要点是:(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写明要证明的事实,该部分根据证人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写明;(三)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四)注明出具日期;(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一、交通申诉书怎么写
    交通事故申诉书属于民事申诉书的一种,是认为原来的判决或者是原来的裁定有错误需要纠正的诉讼文书,其主要组成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落款、附件等。
    (一)申诉人
    申诉人分为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两种。若申诉人为公民,则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机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等。
    (二)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所填信息与申诉人相似,若被申诉人为公民,也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机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等。
    (三)请求事项
    应先明确对哪种行政处罚不满,提出申诉,再写明申诉的诉求,例如撤销XX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人在写明诉求时应把自己期望被申诉人承担的责任一一写清,逐条写明。比如常见的经济赔偿,除了要写出总的赔偿金额外,每一项的赔偿金额也应该明确,例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等。
    (四)事实与理由
    该部分应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此外还要写明请求事项的法律依据,提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状况过程中或决议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并详细陈述理由。陈述理由时最好分清主次,逐条列出,最后进行总结汇总。
    (五)落款
    落款应该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若为单位的,则应盖公章。
    (六)附件
    为了认定事件的真实性,对事件进行补充说明,我们可以附上一些证据材料、证人的基本情况等,并按照当事人的多少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男方被起诉离婚如何写申请书
    男方被起诉离婚,需要写答辩状。答辩状的书写需包括以下内容:
    1、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
    ②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③写明答辩事由。
    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2、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三、如何做遗嘱公证才有效
    1、申请与受理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劵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查与调查
    (1)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是否处分了共有财产或争议未决财产;
    (3)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骗等行为;
    (4)审查、核实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立遗嘱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齐全。
    3、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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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1: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