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提供职业转换培训和就业援助等服务。根据规定,职业转换费用由下列单位支付: 1. 职工因工致残后继续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2. 职工离开原用人单位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3. 职工被辞退或下岗后再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或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4. 职工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提供职业转换培训和就业援助等服务。职业转换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等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