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残疾证办理的条件: 1、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2、听力残疾 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 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4、智力残疾 是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5、肢体残疾 是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6、精神残疾 是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二、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1、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残联领取《残疾人证申请表》和《残疾评定表》; 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张; 3、两寸彩色相片2-6张(多带不碍事,各地标准不一); 4、残疾类型等级证明。目前分为六类四级: 六类:1视力;2听力;3言语;4肢体;5智力;6精神;7多重(两类及以上) 四级:1~4级,1~2级为重度残疾。 残疾很明显的可以直接到残联进行评级(像肢体类)审核办理,不明显的必须到指定医院、指定医生进行评级签名并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