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的。 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严重者有可能有入刑的风险。 1、《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符合缴纳社保费的要求,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2、其次,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有其合理性,有利于实现部分人员的社保权利,参保人员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无法在工作地参保,以个人身份参保也受到诸多条件限制,挂靠单位参保是实现社保权益的唯一途径,如果法律禁止单位为非单位职工参保,将这唯一途径堵死,参保人员无法参保,自身社保权益也就不能实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再次,事实上无法禁止,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讲,如果将此行为界定为非法,社会保险部门就应当查处,不能允许参保,社保部门如何举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能够否定劳动关系,面对成千上万的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