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
释义 | 对于遗失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遗失物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也就是遗失物的主人有权追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在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遗失物占有的,也就是这里所谓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有权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赔偿或者提出让无处分权人返回遗失物。 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一)理论上的争议 在民法学界,对于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历来有不同的意见。关于无权处分遗失物的情形,《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具体来说,如果在原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后两年之内,其可以向受让人追回其所有物;如果两年之内没有行使这项权利,原权人的所有物返还权即丧失,受让人即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永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无权处分遗失物的情形中,遗失物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第三人不得援用善意取得进行抗辩;买受人只能在特殊买卖情形下(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向原所有权人主张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对于遗失物来说,应当收归国有。而且,遗失物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不存在以合理价格转让问题,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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