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拾到他人的财物可以随意丢弃吗 |
释义 | 遗失物是指非故意被抛弃的物品。发现遗失物时,有责任妥善保管它,并在找到权利人后及时将其归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拾得他人财物后又抛弃的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应当对其作出否定评价。捡到物品的人员是可以问失主要取必要保管费用的,失主在要回遗失物品时,需要支付保管费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法律分析 遗失物是指非故意被抛弃的物品。当您发现遗失物时,有责任妥善保管它,并在找到权利人后及时将其归还,如果无法找到权利人,您可以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如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拾得他人财物后又抛弃的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应当对其作出否定评价。所以,发现他人遗失财物的,不要随意侵占或处置,应当及时寻找失主或交给公安机关等部门,妥善保管相关财物,防止引发矛盾纠纷。 律师补充: 捡到物品的人员是可以问失主要取必要保管费用的。只要金额合理,那么失主是有责任给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失主在要回遗失物品时,是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毕竟丢东西本就是自己的责任,保管人花时间对物品进行妥善保管,才免受失主损失。倘若失主不愿意支付保管费用,捡到物品的人员也可以向法律提起诉讼,拿回自己的应得的部分。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情况下,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亦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失物处理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若发现遗失物,应将遗失物送交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遗失物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价值不高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寻找失主。而对于价值较大的财物,则应根据失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价值较大的财物,例如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失主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同时,失主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寻求民事诉讼解决。 在处理遗失物时,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本着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遗失物的及时处理和归还给失主。 结语 遗失物是指非故意被抛弃的物品。发现遗失物时,有责任妥善保管它,并在找到权利人后及时将其归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拾得他人财物后又抛弃的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应当对其作出否定评价。因此,发现他人遗失财物的,不要随意侵占或处置,应当及时寻找失主或交给公安机关等部门,妥善保管相关财物,防止引发矛盾纠纷。捡到物品的人员是可以问失主要取必要保管费用的。失主在要回遗失物品时,需要支付保管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情况下,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亦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三条\t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条\t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民法典\t第二百八十八条\t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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