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必须填写《医疗机何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由银行出具。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求和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医疗机构注销审批条件:1.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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