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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宅基地没过户拆迁款给谁?
释义
    拆迁时宅基地分配问题,需参考相关规定。若土地及房屋尚未过户,拆迁补偿主体应为原权利人。买卖宅基地需看合同效力,若有效则买受人需给付全部补偿,无效则可主张赔偿损失。为争取权利,建议买受人在拆迁开始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买卖合同有效。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农村拆迁时宅基地及房屋分开补偿,宅基地补偿为集体,房屋补偿为个人。
    法律分析
    关于拆迁时宅基地的分配问题,可以参考下述规定: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通常会对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如果这些土地和房屋尚未过户,那么拆迁补偿的主体应该是原权利人。
    第二、买卖宅基地
    而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是否可以获得补偿需要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买卖合同有效,则买受人可以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给付获得的全部补偿;如果
    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根据无效的过错责任,主张出卖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为争取自己的权利,建议买受人在征收或拆迁开始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合同被法院确认有效后,持生效的判决或调解文书主张补偿与安置。另外,如果是继承未办理过户,则宅基地拆迁补偿主体应为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遗赠指定的人。
    二、拆迁补偿项目有哪些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包括如下补偿:
    1、房屋补偿费(也叫房屋重置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三、农村拆迁,宅基地和房屋是分开补偿吗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归属于集体;二是房屋补偿,归属于个人。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所谓“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所以,征地拆迁过程中,宅基地的补偿与房屋补偿不可混淆一起的,更不能因为房屋得到补偿就认为宅基地已经补偿了。
    安置补偿的选择一般会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拆迁安置补偿款,一种是产权置换房屋,还有一种就是两者相结合,在一定产权置换的基础上再收取部分补偿款。
    买宅基地必须要获得批准才能得到此土地的使用权,如果没有正常的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在拆迁时对于土地的补偿依旧是原使用者获得,而且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任何人都是不能的私自的交易,所以,在购买时就一定要多咨询一下,这样才不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拓展延伸
    在拆迁过程中,对于未过户的宅基地,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将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但是,如果拆迁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将视为无效,拆迁人不再具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对于未过户的宅基地,拆迁人应当依法将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同时收回,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如果拆迁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将视为无效,拆迁人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
    结语
    拆迁时宅基地的分配问题,可以参考上述规定。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通常会对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如果这些土地和房屋尚未过户,那么拆迁补偿的主体应该是原权利人。对于买卖宅基地,买受人是否可以获得补偿需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买卖合同有效,则买受人可以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给付获得的全部补偿;如果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根据无效的过错责任主张出卖人赔偿相应损失。为争取自己的权利,建议买受人在征收或拆迁开始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另外,如果是继承未办理过户,则宅基地拆迁补偿主体应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遗赠指定的人。拆迁补偿项目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农村拆迁时,宅基地和房屋是分开补偿的,即宅基地补偿归属于集体,房屋补偿归属于个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2019-08-26)\t第六十六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田水利条例(2016-05-17)\t第十四条\t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t第三十四条\t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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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