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子女抚养费 |
释义 | 离婚子女抚养费规定如下: 1、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给付;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该增加的条件如下: (1)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3)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4)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5)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