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车停在店门口怎么办,可以报警吗? |
释义 | 小车停在店门口是道德问题,可以报警处理;违章停车可现场或网上缴纳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罚款标准为200元或100元;违章停车情形包括禁停路段、交叉路口等;建议尽快报警解决停车问题。 法律分析 一、小车停在店门口怎么办,可以报警吗? 小车停在店门口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如果自己无法解决是可以报警处理的。但是如果小车停在店门口造成影响的确实迟迟不开走,是有可能构成违章停车的情形的,店主可以先自行联系车主挪车,如果实在联系不到可以报警处理,交警会对这种行为进行加以惩罚并拖走车辆。 二、违章停车事后怎么处理 1、现场处理。一般来说是接到罚单后的三天,带着驾驶证、行车证、现金或银行卡去当地行政大厅(或交警队)去现场办理缴纳罚款的业务。 2、网上办理。很多城市具有网上警局的业务,可以进入之后用银行卡进行缴费。 3、违章停车不扣分,一般是罚款200元,但是要看清罚单上的日期,不要延迟日期,以免生成滞纳金,加重经济损失。 4、平常停车要接规定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内。 三、违章停车罚款标准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 四、违章停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收入逐年提高,很多家庭和个人为了出行方便购置车辆。但是经常有车主不按照停车位停车停在店门口,这样会造成人们的同行不畅通,也很有可能影响到店面生意,因此在自己联系不到车主的情况下建议尽快报警解决。 结语 合理停车是每个车主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则,但有时小车停在店门口会引发道德和法律问题。如果自行解决困难,可以报警处理。对于影响通行的违章停车行为,店主可联系车主挪车,如无法联系可报警,交警会进行处罚并拖走车辆。违章停车后的处理方式有现场处理和网上办理两种方式,需注意缴费日期以避免滞纳金。平时停车应遵守规定停放在指定位内。违章停车罚款标准根据不同情形有200元和100元罚款。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共同营造有序的交通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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