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二胎准生证要什么证件? |
释义 | 办理二胎准生证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办理二胎准生证所需材料: 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2、《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当事人情况调查表》。 3、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现役军人无须提供;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4、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5、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交离婚材料)。 6、夫妻双方存档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外省市户籍的,须提供外省市户籍地出具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三级婚育情况证明)。 7、女方为军人的,须提供女方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女方婚育情况证明。 8、第二个子女已经出生的,须提交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9、依法收养过子女的,需要提交西城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 10、一孩病残的,需要提交西城区病残儿医学专家鉴定组开具的《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一、夫妻分居投靠入户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的其中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7、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名义或其下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8、属携带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子女,还须提供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证明(原件1份) 9、属携带收养子女的,须额外提供的材料为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拣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二、未婚生子算超生吗 1、根据当地计划生育政策显示,对于未婚生子若在孩子出生60天内无法补办结婚证(双方不达到结婚要求)的,是按照当地政策属于超生而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2)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3)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4)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5)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6)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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