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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法院的确定
释义
    法律分析: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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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