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派出所对遗失物品报案的,应当问明情况并制作,由报案人签名。如果报案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登记并制作证据清单。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