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
释义 | 合同的有效性要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需具备主体资格,合同内容需真实表达双方意思,不得违反公众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满足: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2)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社会或者公众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拓展延伸 质押合同的有效性要素是什么? 质押合同的有效性要素包括合法性、真实意思表示、足够确定性和合同能力。首先,合法性要求质押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其次,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各方以真实、自愿的意愿达成合同,禁止欺诈、误导或强迫等行为。再者,足够确定性要求合同条款明确、具体,能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不明确的表述。最后,合同能力要求各方具备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合同义务。只有在满足这些要素的情况下,质押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结语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应真实,不得违反公众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质押合同的有效性要素还包括合法性、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性和合同能力。只有满足这些要素,质押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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