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质押合同中,一般不允许转让。质押后的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权一般不得再次转让,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经过协商同意。如果有转让,转让所得的款项应事先用于清偿债务或存入质权人账户。 法律分析 质押合同不可转让。出质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和应收账款等,一般不得再次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同意,所得转让款项应提前清偿债务或予以保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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