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为正确及时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哪些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是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买受人若是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若是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合同法违约金上限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 违约金上限的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即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 最高院关于合同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合同的司法解释是: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生效。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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