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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前任工作遗留问题谁负责
释义
    工作交接的通用原则是“因交接不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接手人承担责任”。那么,你与前任接手工作时没有交接清楚,出现的问题应该是由你承担责任。如果你离职时你的接任者也象你这样糊涂或大方,那么,你遗留下的问题就由他负责任了。
    要学会这样处理前任领导遗留问题
    一、要尽好一份责
    领导就是服务,责任重于泰山。历史遗留问题客观存在,回避不了,也躲不掉。领导干部把前任留下的问题处理好,不给后任留难题,既是责任所系、义务所在,也是体现领导能力、工作业绩的展示,更是高尚品德和宽广胸怀的体现。每一位有责任感、事业心的领导者,都应当以对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对自己负责的精神,既要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责,更要做好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尽好职责,就要消除“新官不理旧帐”的推诿心理,树立为职工群众服务无所谓前任后任的思想;消除“不要没事找事”的怕事心理,树立敢于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信心。假如没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再容易的事也办不好,那就是不称职的领导。所以领导干部既要尽好领导职责,对任期内接手的历史遗留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更要对历史负责,使自己所经手的每一件事情都无懈可击,经得起当事人找、经得起群众问、经得起上级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要捧出一颗心
    “心底无私天地宽”。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看似一项具体的业务性工作,但它折射出的是领导者的内心世界。这就需要领导者以一颗赤诚炎热的心来投入,用自己的真心、热心、诚心、细心换来职工群众的信任、信心、信服。要真心实意,不能三心两意,更不能虚情假意,以真心赢得来访者的信任;要热心接访,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即使对情绪过激者也要保持冷静,不岐视、不冷淡,以热心建立起信誉;要充满信心,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刺头”和棘手问题都不灰心、不泄气,按照政策妥善处理,使上访者心服口服;要细致入微,通过具体细节体现组织的关怀,让上访者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三、要带着一片情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情”是厚重无比的一个字眼,具有撼天动地的力量。情之所至,金石为开。人心都是肉长的,人是讲感情的。面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各级领导应该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亲民之举,善谋帮民之策,带着浓厚感情、怀着一片深情、倾注满腔热情,认真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真心实意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用真情把组织的温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这样就会赢得广大职工的真心拥护和爱戴。受客观条件或政策规定所限,尽管有些问题一时无法解决难以满足群众的要求,但只要领导带着真情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相信群众是会理解和谅解的。比如,因自来水公司供水管路设计不合理,造成供水压力低,给我队广大职工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影响,职工意见较大。针对这问题,我们一面与自来水公司交涉,商讨解决方案,一面不厌其烦、心平气和做好解释工作,将事实真相告诉职工,争取他们的理解。尽管这问题至今没有彻底解决,但职工们的怨气没这么大了,理解单位为此所做的工作。这其中始终贯彻了一个“情”字。
    四、要讲透一个理
    俗话说:“理通则气顺,气顺则事成”。许多历史问题之所以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造成职工的不满,既有职工个人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原因,也有领导者道理没讲清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往往存在一种重利轻理的倾向。一些领导者错误地认为,现在人们都讲究实际、注重实惠,只要解决问题就行了,谁还去听你讲道理,因此,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草率行事,是非不明、好坏不分,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事实上,解决遗留历史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讲清道理、做好思想工作,以达到说服教育、以理服人的目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既要解难,更要明理。要坚持以理服人,不能以势压人。尤其是面对一些群众的无理要求,更要敢于讲理、善于讲理、学会讲理。要理直气壮地讲透大道理,摒弃“假、大、空”那一套,把大道理讲得入情、入理、入脑、入心;要实实在在的讲清小道理,由浅入深,不能就事论事,防止低格调、庸俗化;要义正词严地批驳歪理邪说,让所谓的“老实人吃亏”、“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无理也要争三分”等歪理失去市场。
    五、要遵循一个法
    遵法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领导者头脑中要装有政治,心中装有法律,坚决克服和纠正以人代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倾向,不搞长官意志;不能各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变通处理,而应一是一,二是二,不能张三执行一个标准,李四执行另一个标准,而应是任何人执行统一的标准;不能简单从事,有些人图省事,总想跳过程序、抛开法律政策规定“私了”,其后果往往是私了不了、没完没了,旧的历史问题又演变了新问题,使原本就难以解决的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这种教训我们应牢牢记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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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