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动产登记不是过户。不动产登记是指经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一般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