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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监察程序有哪些
释义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一、监察委指定管辖程序
    指定管辖的条件和程序。指定管辖作为一般管辖的补充,其启动有严格限制,为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建议具有下列情形的方可进行指定管辖,具体为:
    1、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不适宜办理,由其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
    2、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审查调查阻力、干扰较大主动提出的;
    3、案件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案力量不足;
    4、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提请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的;
    5、上级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
    二、监察委办理的案件期限是多久
    1、调查留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2、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3、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后可以补充二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4、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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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