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一方面,法医、鉴定人等专家的证言具有重要性,但也需要经过质证等程序;另一方面,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需要进行认定、比较,不能一概采信或否认。此外,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使用方式也是必要的程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和证人作证,应当遵守事实、真情并声明确无偏见。被害人亲友、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作证,应当说明与案件的关系及其了解情况的真实程度,补充说明有关情况,协助查明案件事实。不能出庭的公证、检验证人出具的书证和其他物证,视为证人证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的,应当当庭申明;对非书证据的,应当当庭交换,可以提出质证。对书证据的,由当事人在诉讼期限内交换,逾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勘验。 对证据的认定和使用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因此,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法院都有明确规定证据的使用方式,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