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的定义 |
释义 |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一、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基本准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种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些证据规则,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查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作出正确的裁判有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证据清单如何填写? 同其他诉讼中的证据是一样的行政诉讼证据也由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等分类。所以在清单上要将具备这几项的证据类型注意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书证证据可为证明资料,书信形式的书面证据,以及罚款通知单等。物证证据,例如在商品制作中参杂的不合格原料样本等。视听证据可以是根据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录音和视频制品以及电脑中的数据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写在行政诉讼证据清单中的。鉴定的结论和勘验,现场笔录都是作为证据的条件。人民法院从行政诉讼证据的清单中按照证据的提供进行合法和真实性的审查,核实后作为判决、定案的依据。 三、行政处罚证据规则包括什么 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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