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解除劳动关系 人员应凭《 养老保险关系 接续卡》和《失业证》(或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须跨统筹地区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人员,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期间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原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封存,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分别合并计算。 4、失业职工或下岗转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享受 医疗保险待遇 、不计算缴费年限。领取完失业救济金后,应按 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计算缴费年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