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可以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纳税。军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不再由省级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实行备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加载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法律依据: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于4月、7月、10月和12月分别办理。纳税人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在次年4月办理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