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于企业的分立,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需要评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需要评估,其余类型的企业由股东自定。一般情况下,非国有公司分立进行资产评估,主要原因是对股东和对投资人负责,但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评估。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例为以固定资产换取相关企业股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规定缴纳所得税。 一、可以用劳务出资的是什么合伙人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或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由于劳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便独立转让,加之评估上的随意与不确定,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扩大了投资人出资的各类,但是仍然规定投资人除货币外只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贪污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中的劳务出资是不允许的,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可以劳务出资。 二、什么情况涉到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问题? 目前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其他法规均未定义“股权转让”,只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十六条中明确指出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六条对收入的定义:“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只要一个企业通过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取得任何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均会涉及到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