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若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挂靠车辆责任的,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