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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由哪个法院执行
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判决执行优先于行政、刑事判决的执行吗
    法律确实有规定,同时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民事责任优先受偿。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民事执行优先的前提是被告的责任财产处在民事执行法院的控制之下,比如相应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也就是说,即使被告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没有执行,如果法院没有对被告的责任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法院也无法阻止行政机关或者别的法院对被告执行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民事判决之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决定已经执行完毕,民事责任的优先性就更加实现不了了。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有哪些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能直接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三年期间的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从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由哪个部门监管
    同级法院归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和监督,也由上级人民法院的管理。《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原告不服法院民事判决怎么办
    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判决的是十五天上诉期,裁定的是十天上诉期。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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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2: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