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地人在上海的离婚方式如下: 1、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一方不愿意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写民事诉状;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或者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等等的材料;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然后等通知; (6)法院给相关案件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然后通知开庭时间; (7)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8)法院进行判决,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但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