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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贿罪的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哪些?
释义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是哪些?规定是哪些
    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贿自首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呢?怎样理解的呢?
    行贿罪自首的认定是现阶段对行贿犯罪的惩治不力,除了宽纵行贿的传统执法理念作祟外,还与司法中对刑法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受到误读有关。实务中查办的行贿案件,相当一部分都被认定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被谅解或者不起诉,公众对此颇有质疑。要堵塞司法轻纵行贿的借口,须正确把握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规定。
    首先,“被追诉前”的认定。何为“被追诉前”,尽管有观点认为,“追诉前主动交待”应是指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但也有不少论者主张,将追诉时间界定在立案前过于严厉苛刻,有悖于立法精神。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追诉前”,应该是指被检察机关起诉前,即只要是在起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追诉前主动交待”。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法院内容是怎样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第十五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十六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第二十五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该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监视居住的司法解释是哪些?
    关于监视居住的司法解释是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监视居住的司法解释是哪些?
    监视居住的司法解释是明确的规定的哪些情况之下可以适用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强制性的措施,因为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是需要被批准逮捕的,但是由于身体方面的原因没有办法,按照正常的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刑事拘留或者是逮捕,那么就可以采取在指定住所或者是自己的住所,监视居住的方式来处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监视居住的司法解释是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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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假释减刑具体法律解释的相关内容有什么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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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