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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释义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经过过半数同意;2)转让的股权应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3)转让的标的物应为中外合作合营企业的股份;4)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应同等。此外,还有其他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共有人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增资本时,原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和基础为应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即合营他方,不是同一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的标的物应当是中外合作合营企业的股份;限制性条件是同等条件,即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应当同等。
    相关知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几种情形
    1、股东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72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1)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2)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3)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结语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该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之间,不适用于非同一公司的股东。其次,转让的对象应为中外合作合营企业的股份。最后,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应当同等,即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根据相关知识,还存在其他几种情形下的优先购买权,如股东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以及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等。具体情况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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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