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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买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释义
    认购书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可以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收取的定金也具有法律保障。如果因买卖双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定金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而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退还定金给买受人。综上所述,认购书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综上,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解释,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定金;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认购书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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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9: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