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是否应该负责? |
释义 |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伤的情况,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而对于在教育机构内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生受伤的原因来做不同的区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教育机构在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习和生活期间,对其人身损害负有责任。然而,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将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学生在学校受伤的情况,需要根据年龄和受伤原因进行区分。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受伤,第三人将承担侵权责任,而教育机构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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