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1)种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关于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婚外情证据一般很不容易被法院采信,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这类证据很难保证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 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是很难被法院采信。 第(2)类保证书。在婚外情被配偶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该类保证书可以作为外遇证据。 第(3)类照片、录像。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照片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跟踪偷拍; 只有在当事人自己家中拍摄到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或者是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这类证据一定要注意获取的合法性,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 第(4)类警察抓嫖的一些记录,单位处分的记录,也可以。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