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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什么标准
释义
    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的计算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而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又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下面来分别说明: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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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