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条件下才能强制收购公司 |
释义 | 强行收购公司需要的条件: 1、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 2、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人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 一、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要约收购操作流程: 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 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3、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5、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6、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 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7、股票更换。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8、收购结束的报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二、企业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一、企业兼并的方式有: 1.整体收购目标公司。整体收购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与后果是收购方吞并目标公司的全部,在并购行为完结时,目标公司不复单独存在而成为兼并方的一部分。 2.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 3.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在这种形式下,收购方经由协议或强行收购的方式发出收购要约,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份。 二、企业并购中的风险有: 企业并购中的风险是指并购过程中由于对应该支付的价格、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方面运作不合理而导致的风险,主要风险形式如下: 1.估价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处于发展阶段,在评估的技术或手段上尚不成熟,这种误差可能更加明显。此外,资产评估部门也有可能在多方干预或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 2.融资与支付风险。一般而言,并购行为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企业无论选择哪种融资途径,都存在着一定的融资风险,如果收购方在收购中所付代价过高,可能会导致企业在收购活动后,资本结构恶化,负债比例过高,付不出本息而破产倒闭。 三、股份转让与上市收购有什么区别 股份转让与上市收购的区别如下: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3、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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