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出卖人有哪些义务? |
释义 |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以及瑕疵担保的义务等。 一、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区别 押金合同可按定金合同来处理,是指买卖双方已基本达成买卖意,其作用在于相互制约,目的是督促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受定金罚则的约束。 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定金往往抵作买卖合同的价款,至此定金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合同关系结束。 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同时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定金合同与买卖合同最大的区别是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之前合同虽已成立但并不生效,而买卖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如何构成的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权利瑕疵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所谓存在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对标的物有合法的权利主张。 (2)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若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3)须于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仍未消除。若于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已消除,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完全所有权,则不成立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什么叫买受方? 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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