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3、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4、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5、失业保险金给付期。 一项失业社会保险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失业社会保险的对象。在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史上,对失业社会保险的对象经过了一个由严到宽、由小到大的过程。 2、享受失业社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包括享受失业社会保险的资格条件和失业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社会筹集的办法,具体视情况不同采取不同方法:a由政府、雇主、受保人三方共同负担;b由雇主和受保人分担;c由雇主和政府承担,个人不须缴费;d完全由雇主负担,受保人和政府均不负担;e完全由政府负担,雇主和雇员均不须缴费;f完全由受保人个人缴费,雇主和政府均不负担;g由政府和个人负担,雇主不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