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行为失效的原因 |
释义 |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处罚的依据,和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既定的流程审理案件,若触犯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参与审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是会受到处罚的。此外,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既定的原则若确定公民、法人单位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此时司法机关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罚。但是,根据司法实际,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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