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 法律依据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九)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符合提取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