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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体信息主体有权几年每年几次获得本人的信用宝?
释义
    两次.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一、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1、查阅复制权;
    2、请求更正权;
    3、请求删除权。从传统民法的视角看,这些权利均为请求权。其中查阅复制权是后两项权利的基础,如果不能查阅、复制,就无法发现信息错误或违法。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和权益损害的救济提供了依据。未来随着现实的变化,权利内容可能继续丰富。
    4、信息报酬请求权。信息报酬请求权,简称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因其个人信息被商业性利用而得以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报酬请求权来源于 “信息有价”的社会观念。特定的信息处理主体必须在对信息控制、处理与利用前后向本人提供一定的报酬。
    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
    1、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如个人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等,凡是个人不愿意公开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都可以成为个人隐私,而且,单个的私密信息或者私人活动并不直接指向自然人的主体身份。而个人信息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即只要求此种信息与个人人格、个人身份有一定的联系,无论是直接指向个人,还是在信息组合之后指向个人,都可以认为其具有身份识别性。例如,一个人可能有多个手机号码、车牌号等,并不像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具有唯一性,但此种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在一起,可以指向个人,从而与个人身份的识别具有一定的联系。从法律上看,凡是与个人身份有关联的信息,都可以看作是个人信息。
    2、隐私不限于信息的形态,它还可以以个人活动、个人私生活等方式体现,且并不需要记载下来。而个人信息必须以固定化的信息方式表现出来,因此,个人信息通常需要记载下来,或者以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概念侧重于“识别”,即通过个人信息将个人“识别出来”。例如,就个人谈话内容而言,如果没有以一定的方式予以记载,则不属于个人信息,而仅属于个人隐私。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对个人谈话进行处理,从中推测出个人的交友特点、生活习惯、个人偏好等信息,其就转化为个人信息。
    3、相较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与国家安全的联系更为密切。个人信息虽然具有私人性,但其常常以集合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了所谓的“大数据”。如果某个数据中涉及到成千上万人的个人信息(如国民的基因信息),且关系到许多人的敏感信息,这本身就可能属于国家安全的范围。一旦考虑到公共利益,就需要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储存、传送、加工等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国家机关能够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收集、储存等,所以据学者考证,近几年来至少有26个国家的法律修正案放宽了公权力机关从事检查、监视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的限制条件。但个人隐私一般具有个体性,除了部分特殊主体如国家公职人员外,个人隐私权一般与国家安全没有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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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