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遗属补助金是否要发放 |
释义 |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死亡职工的抚恤费用、伤残补助等费用属于破产债权,需要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一定顺序清偿,其中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也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企业的债权可以转让,但需满足一定条件。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死亡职工的抚恤费用、伤残补助等费用属于破产债权,需要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可否转让 (一)按照我国《破产法》第17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三)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四)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三、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可否转让 (五)按照我国《破产法》第17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七)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八)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 拓展延伸 企业破产法律适用及债权追索权是企业破产领域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债权追索以及债务人的财产处理等方面。企业破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破产进行处理。债权追索权是企业破产中重要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债权追索权的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效等问题。同时,企业破产法律适用还需要考虑到债务人的特殊情况,如债务人有关系人等,需要特殊处理。债权追索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风险。 结语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死亡职工的抚恤费用、伤残补助等费用属于破产债权,需要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一定顺序清偿,其中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也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企业的债权可否转让和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可否转让是破产法中重要的问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同时,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2006-08-27)\t第八十二条\t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12-29)\t第三条\t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t第四十二条\t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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