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产假是这样的规定:依法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了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60天的生育假,然后男方还可以享受10天的配偶陪产假,夫妻双方在享受产假、生育假、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出勤的工资进行发放,不得进行克扣。 女职工生育假的待遇和产假的待遇是一样的,可以享受产假期间的所有待遇,用人单位拒绝让职工休产假、生育假、陪产假的,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查证属实后,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情况严重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职工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让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