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营企业兼并财务手续有什么办法理 |
释义 | 律师分析: 1、国营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应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2、确定被兼并的企业,在被兼并前,应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责进行全面清理,编造清册。 【法律依据】: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第一条 被兼并企业的帐务处理:(一)财产清查的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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