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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签字盖章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释义
    合同签字盖章要注意事项:签字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合法代表,可使用法人授权书;盖章应与合同主体相符;签字时最好用蓝黑墨水,盖章时要加盖骑缝;合同成立不一定需要同时签字和盖章,但建议同时进行;合同未签字盖章仍可成立,关键在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签字和盖章都是必要的,盖章时加盖骑缝可避免替换合同页面。
    法律分析
    一、合同签字盖章要注意哪些事项
    1、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
    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2、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3、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
    二、合同未签字盖章怎么办
    在合同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上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订立书面合同的时候,其实签字与盖章是可以任选其一的,法律上面并未要求必须要同时做到签字和盖章之后,合同才会成立。但从实际来看,其实签字和盖章都是很有必要,而在盖章的时候建议可以加盖骑缝,这样可以避免替换掉其中的部分页面的合同。
    结语
    合同签字盖章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步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首先,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若是代理人,建议提供书面法人授权书。其次,盖章要与合同主体相符,避免带来履行和主体确认的麻烦。再次,签字时最好使用蓝黑色墨水,以便辨认原件。最后,建议在盖章时加盖骑缝,以防止替换合同页面。合同未签字盖章时,仍然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因为合同的真实意思和履行是最重要的。签字和盖章可以任选其一,但实际操作中,建议同时进行,并注意加盖骑缝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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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