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之前的债务是否要共同承担? |
释义 | 视情况而定: 1、离婚前的夫妻债务不一定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2、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需要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来承担偿还责任,偿还不清的,可以约定离婚之后的偿还比例。双方不能就以后的偿还比例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3、离婚前的债务是一方个人债务的,应当由个人自行偿还。除非配偶有证据证明一方在离婚前所欠之债没有用于婚后夫妻的家庭共同生活,此时该债务就应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来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9、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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