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能否当业主委员视情况而定。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由业主担任,一般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及其他干事。 如果建筑工程是建设单位自用的,那么建设单位就是业主,可以当业主委员;如果建筑工程是拿来出售的,那么建设单位就不是业主,不可以当业主委员。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