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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罪行可能影响开具无罪证明?
释义
    无犯罪记录的概念并非只有未曾涉嫌犯罪的人才能享有,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确认有罪的才属于犯罪记录,其他情况均不属于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等情形。而违法记录与犯罪记录是不同的,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不属于犯罪记录范畴。因此,可以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规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以下情形都属于无犯罪记录:
    (一)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
    同时,违法记录不等同于犯罪记录。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均属于违法记录,不属于犯罪记录。
    换言之,只有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确认有罪的,才属于犯罪记录。其他情况均不属于犯罪记录,可以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拓展延伸
    哪些犯罪行为可能导致无罪证明无效?
    无罪证明在司法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可能会使其无效化。首先,如果被告人被判定有罪,那么无罪证明自然失去效力。其次,若证据表明被告人在犯罪发生时有明确的动机、机会和能力,无罪证明也可能无效。此外,如果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存在虚假陈述或证据篡改的情况,无罪证明可能被质疑。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无罪证明的提供者自身存在犯罪行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也可能导致其无效。总之,无罪证明的有效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可信度。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的情况才应视为有犯罪记录,其他情况均应视为无罪。无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涉嫌犯罪人员,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以及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终止侦查的人员。违法记录不等同于犯罪记录,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属于违法记录,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无罪证明在司法程序中的有效性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被告人被判定有罪、存在虚假陈述或证据篡改、提供者存在犯罪行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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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36:57